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政
务 公 开
一、工作职责范围
根据市办发(2002)18号文件和市政办发(2004)164号文件精神,本中心主要职责是: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开展房屋安全技术咨询和对危房进行排险、加固处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抢险预案体系;授权依法对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查处;依法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对没有质检验收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检测;对受灾害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对房屋交易中安全鉴定检测;以及《条例》中规定鉴定检测内容等。指导和检查市辖郊区、县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
(二)《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7号令)
(三)《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办发[2004]164号)
(五)《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六)《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三、办事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持有介绍信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二)按要求填写《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三)提供待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图纸;
(四)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和幢数,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预付鉴定费用;
(五)在按程序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完毕之后,申请人领取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
四、办事时效
(一)在委托鉴定手续齐备后,三个工作日内约定现场查勘时间;
(二)在最后一次现场查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文书;
(三)属于观察期的鉴定项目,作出阶段性鉴定结论;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提交鉴定文书的期限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四)严重危险程度的房屋,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发出鉴定文书。
五、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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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 木 |
砖 混 |
框 架 |
计费建筑面积 |
| 住 宅 |
2.50 |
3.00 |
3.50 |
500以下 |
| 2.00 |
2.50 |
3.00 |
500-2000 |
| 1.50 |
2.00 |
2.50 |
2000以上 |
| 非住宅 |
按住宅同类项目收费标准乘1.5系数计收 |
最低收费
(元/次) |
300.00 |
350.00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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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标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计费,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幢房屋面积计算,只涉及一幢房屋局部的,按与该局部有关的结构面积一并计算取费;
2、原始资料不齐全的,其收费按上列标准乘系数1.5;无原始资料的,其收费按上列标准乘系数2.0;
3、高温、有毒等特殊环境中进行房屋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4、房普查收费,按上列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5、照相收费,凡需照相的,每幢房屋最高不超过80元;
6、录相收费,凡需录相的,每分钟收费50元;
7、使用工具车,每台班收费100元;
8、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企业进行鉴定时,按公共建筑收费标准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的私有房屋,免收鉴定费;
9、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非住宅标准计收;
10、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结构安全审查,按造价2.5%收费;
11、本办法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按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12、房屋抗震鉴定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