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對偶然所得、稅延型養老金收入,適用的個稅項目予以明確。其中,房產繼承、贈與直系親屬不征收個稅和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要征稅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直系親屬贈房免個稅
據悉,《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其中,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如果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給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或者贈與對自己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者、法定繼承人等情況,就可以免征當事雙方的個人所得稅。
通常,房產投資都會占到家庭投資的最大一部分。每個家庭幾乎都會遇到房產贈與或繼承的問題。那這一項政策出來后,是不是意味著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就可以省下一筆費用了呢?
比如投資君最近有位朋友準備結婚了,父母想將名下的一套房子過戶給他們當作婚房。這套住宅房價值500萬。直系親屬贈與需要繳納3%的契稅和雙方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免征個人所得稅后,加上其他的費用,大概要花費15萬多元。但是,贈予的房產如果再出售,需要繳納房款的20%作為個人所得稅,即個稅 = (評估價 - 轉讓過程的稅費 - 原值0 )*20%。
所以,除非投資君的這位朋友不考慮房子日后出售或者變現,否則,光交這個人所得稅得肉疼啊。
企業發放微信紅包要納稅
除了房產繼承、贈與直系親屬不征收個稅,大家頗為關注的還有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也要征稅了。
近年來,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越來越普及,并且慢慢由親朋好友之間互發紅包,轉向企業業務往來的一種營銷手段。
《公告》指出,以下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是,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與《公告》同時發布的一份政策解讀稱,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項“其他所得”征稅政策廢止
除上述兩項,《公告》還明確: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的收入計入“偶然所得”項目,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此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從這份《公告》可見,包括房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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